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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

来源:焦作职称网

时间:2011-06-08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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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2、参加答辩人员的范围:

(1)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卫生、计划生育、农业系列等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

(2)申报农业科研、社会科研、自然科研、党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务人员;

(3)破格申报人员;

(4)越级申报和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人员;

(5)申报直接认定副教授人员;

(6)转换系列(专业)申报人员;

(7)小学高级教师转评中学一级教师后,晋升中学高级教师的人员;

(8)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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