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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焦作市体育专业教练员(太极拳)申报评审标准(试行)》通知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07-2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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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太极拳协会、高校、学校,有关单位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体育教练员(太极拳)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体育教练员(太极拳)人才队伍,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组建焦作市体育专业教练员(太极拳)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批复》豫人社文〔2022150,结合我市太极拳事业发展特点,在调查研究、反复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焦作市体育专业教练员(太极拳)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721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焦作市体育专业教练员(太极拳)

申报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体育太极拳项目训练和指导,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体育专业教练员(太极拳)职称。

    第二条 太极拳教练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初级、中级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

    第三条 中级教练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答辩采取理论和实际演练相结合的方式,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评议组对申报对象进行面对面的答辩考核。通过答辩考核对申报对象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作具体的评价,为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每位参评人员答辩时间15分钟,答辩考核应精心组织,抓住重点,客观公正,结果准确。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太极拳教练员的职业道德。强化师德考评,对师德师风问题和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三)从事体育太极拳项目训练、教学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具备从事体育太极拳专业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岗位培训。

    (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七)执教太极拳项目需满6个月以上,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或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

    (九)继续教育学时符合相关规定。

    (十)在执业点执业满1年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初级教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

    3.练习武术不少于5年,从事太极拳项目教学工作不少于1年,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制太极拳项目段以上称号或被认定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

    (二)申报中级教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并聘任5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在太极拳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教练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并聘任4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在太极拳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教练工作4年以上。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并聘任2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在太极拳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教练工作2年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

    5.练习武术不少于10年,从事太极拳教练工作5年以上,获得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制项目段以上称号或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

    第七条 评审条件

    (一)初级教练初定要求

    1.基本掌握太极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太极拳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掌握运用太极拳的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太极拳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二)中级教练

    1.掌握太极拳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太极拳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执教和独立组织县级以上太极拳活动和竞赛工作。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能力。

    4.具备完成比较复杂太极拳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本人荣获省级以上太极拳比赛前八名或个人项目一等奖。

    (2)培养的运动员荣获市级以上太极拳比赛前八名或个人项目一等奖。

    (3)培养2名以上中国武术段位制太极拳项目四段称号的学员。

    (4)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和场所,执教人数150人以上,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有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第三章 附 则

    1.社会组织包括各类学校、武术场馆、辅导站等。练习武术年限、教学年限以学校、场馆、辅导站、协会等证明为准。

    2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以体育局颁发为准,时间满1年以上。

    3.继续教育学时以市、县协会举办的培训课程,研修课程为主。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学术会议、课题、项目、出版著作、发表论文、专利、有考核的自学,或有国家组织的援藏、援外、支医、支农、支教经历。初级1年,满90学时,中级3年,每年满90学时。

    4.中国武术段位制称号以中国武术运动协会官网查询为准。

    5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以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放的文件或证书为准。

    6.行业内知名专家为中级职称以上、市级以上传承人或中国武术段位制太极拳项目段以上人员。

    7.培养2名以上中国武术段位制太极拳项目四段称号的学员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盖章认可,学员要录入数据库内,名额不可重复使用。

    8.执教人数需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附和相关辅导站材料。

    9.活动中产生效果和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应有相关事件和证明。

    10.一个奖项、论文等只能作为一条业绩,不能重复使用。

    11.获奖者是指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中注明的人员名单为准。

    12.答辩成绩必须为合格以上,答辩分为展示和提问两个环节,展示由拳术、器械、推手抽签决定三选一

    13.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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